10.2 电气危险场所分类


10.2.1 电气危险场所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   1 F0类:经常或长期存在能形成爆炸危险的火药、炸药及其粉尘的危险场所。
    2 F1类: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形成爆炸危险的火药、炸药及其粉尘的危险场所。
    3 F2类:在正常运行时能形成火灾危险,而爆炸危险性极小的火药、炸药、氧化剂及其粉尘的危险场所。
    4 各类危险场所均以工作间(或建筑物)为单位。
10.2.2 常用的生产、加工、研制危险品的工作间(或建筑物)电气危险场所分类和防雷类别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。
10.2.3 与危险场所采用非燃烧体密实墙隔开的非危险场所,当隔墙设门与危险场所相通时,若所设门除有人出入外,其余时间均处于关闭状态,则该工作间的危险场所分类可按表10.2.3确定。当门经常处于敞开状态时,该工作间应与相毗邻的危险场所的类别相同。
表10.2.3 与危险场所相毗邻的场所类别
     注:1 本条不适用于配电室、电气室、电源室、电加热间、电机室。
            2 控制室、仪表室位置的确定应符合自动控制部分有关规定。
            3 密实墙应为非燃烧体的实体墙,墙上除设门外,无其他孔洞。
10.2.4 为各类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室应与所服务的场所危险类别相同。
10.2.5 为各类危险场所服务的送风室,当通往危险场所的送风管能阻止危险物质回到送风室时,可划为非危险场所。
10.2.6 在生产过程中,工作间存在两种及以上的火药、炸药及氧化剂等危险物质时,应按危险性较高的物质确定危险场所类别。
10.2.7 危险场所既存在火药、炸药,又存在易燃液体时,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,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》GB 50058的有关规定。

目录导航